西部新闻网讯(记者王雪)为调动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我省近日出台《青海省乡镇食堂伙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乡镇食堂伙食费保障方式、补助标准、筹资渠道,以及炊事员聘用和资金使用管理,全省乡镇食堂保障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办法》自2015年8月6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我省乡镇食堂伙食费通过省级财政补助、县级政府适当补贴、干部职工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省级财政结合各地乡镇食堂基本运转、物价水平等因素,对每个乡镇按全省平均在职人数给予一定的食堂伙食固定补助,西宁市、海东市乡镇月人均补助180元,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月人均补助200元,黄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月人均补助240元。补助资金的50%由省财政给予专项安排,其余50%补助由各县从省财政已安排的乡镇运转经费中足额落实,干部职工个人缴费视乡镇食堂运转及伙食质量等情况,标准由各县确定。乡镇食堂补助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安排,不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
《办法》明确,乡镇炊事员优先从现有公益性岗位中调剂,按相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并定期组织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对报酬不足部分,由各乡镇通过既有运转经费中予以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