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记者王艳)21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关于青海小西牛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西牛”)虚假标注产品生产日期案件查处情况,涉事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前,青海当地媒体报道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9月24日的一次督察中,发现“小西牛”的生产车间里的产品标注日期竟有当月26日的,进一步检查中,发现部分奶制品的生产日期被提前了2至6天不等。
对此,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应称,9月25日青海省西宁市质监局质监法制科负责对青海小西牛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标注产品生产日期一案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青海小西牛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西牛塑料瓶纯牛奶”、“托伦宝百利包”、“青海老酸奶”、“藏之宝黄桃燕麦”等产品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执法人员遂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依法对该公司生产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6872件产品予以现场封存并立案调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称,9月30日经西宁市质监局案审委审议,认为该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青表示,今后将结合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大力宣传,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捍卫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