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12月5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的、监督管理、预防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湟水流域(不含大通河流域)行政区域包括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县、湟源县)、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县、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条例》明确禁止在湟水流域新建水电站以及造纸、鞣革等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条例》还规定,对于违反禁止在湟水流域新建水电站以及造纸、鞣革等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规定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济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