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12月9日电 记者6日从青海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海省近日出台政府令,为“红头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和管理作了新的调整,这些新规定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红头文件”是老百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俗称。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李建青介绍,“红头文件”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实践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其不能准确界定,造成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执行不到位甚至出现监督盲区,给实际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为规范“红头文件”的制定,青海省在2004年《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要求,制定出台了《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加强青海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新办法明确提出,规范性文件备案须通过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其内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
同时,新办法建立了“红头文件”的有效期制度、评估制度和清理制度。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对发布施行文件标明有效期,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确定为5年,名称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确定为2年;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文件,其制定机关要严格评估,须每两年清理一次,坚决防止出现“红头文件”满天飞和终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