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日前,青海省民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对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实行备案,严防“灯下黑”。
根据规定,需要进行备案的对象为:全省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两类人员无论是否有近亲属享受低保,均应到县乡(镇)政府进行备案。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备案方式为集中申报和主动申报备案,没有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实行“零”备案。基层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对辖区内备案对象均进行登记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报备案对象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备案专项档案。城乡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申办低保的,在审核、审批低保过程中应主动回避,并按规定程序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入户调查、审核、登记。县级民政部门对备案对象实行100%入户核查、严格管理。
省民政厅通知要求,全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不如实、主动申报本人或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的,经查实由县级民政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根据其错误情节严重程度、后果及态度,严格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悉,从2014年开始,全省将备案工作纳入各地低保绩效考核范围,各地将从每年3月底前完成集中申报备案,并在2014年起建立备案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