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审查办法》的通知
近日,省住建厅出台《四川省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审查办法》,要求拟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总分需达到60分及以上,且资源价值得分不低于40分的才具备上报审批的资格,低于60分或资源价值得分低于40分的不具备上报审批资格。
《办法》规定,省级风景名胜区评审指标由资源价值(70%)、环境质量(15%)和管理状况(15%)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比重最大的资源价值将从资源的典型性、稀有性、丰富性等方面展开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成立专家委员会,依据《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审查评分标准》,采用简单平均法计算对拟设立风景名胜区打分。
《办法》要求,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报书,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拟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图册、视频影像等有关材料;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同时,申请单位需提供重要景点、景物的照片及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