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前沿 真实 引领 公益 网站热线:13259888867 总编信箱:xibuxinwen@qq.com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西部资讯 > 四川资讯 > 正文

四川查处首例"未成年人广告代言"案

www.xibuxinwen.com(2016-02-25)来源:西部新闻网
复制链接关键词:

    西部新闻网讯(记者严曙光)2月24日,四川省工商局通报:日前巴中市工商局在“红盾春雷行动2016”“治虚假”专项行动中查处了全省首例违反新《广告法》,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案件。

1月8日,巴中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巴州区荧屏花园2幢7号门市外的LED滚动电子显示屏上的广告宣传语为“‘玛丽艳’牌黑泥套装荣获国家最佳护肤品、‘完美’牌营养餐——全国奥林匹克数学竞赛一等奖得主朱xx推荐产品”,广告用语中使用了“国家最佳”禁止性用语,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母某自2015年12月25日以来,为推销“玛丽艳”牌黑泥套装、“完美”牌营养餐,在其门市外LED滚动电子显示屏上打出“‘玛丽艳’牌黑泥套装荣获国家最佳护肤品、“完美”牌营养餐——全国奥林匹克数学竞赛一等奖得主朱xx推荐产品”的宣传语。该广告未经工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登记和审批,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己设计编辑,自己发布,未产生广告费用。LED显示屏幕上的朱xx是当事人的外孙女,2008年9月出生,今年7周岁。当事人在其门市LED显示屏上利用未成年人的名义代言“完美”牌营养餐发布广告,未经其监护人同意,未向朱xx及其监护人支付过相应报酬。

执法人员认为,该广告中使用“国家最佳”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在其门市LED显示屏幕上发布利用未成年人的名义代言“完美”牌营养餐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之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编辑:新闻网西部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西部新闻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处理。西部新闻网所转载的内容,其版权均由原作者和资料提供方所拥有。
推荐热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