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3月16日成都讯(记者 张进春) 3月15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对3月14日“春熙路的恐慌事件“3名谣言传播者作出依法处理的情况说明。今日(3月16日)下午,记者在成都市看守所见到了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的李某某(另外2人被治安处罚)。对于这场因个人猜测和虚构引发的“春熙路恐慌事件”,18岁的李某某深表懊悔。
记者:你从事什么职业?
李某某:当厨师,在成都一家酒店。
记者:3月14日事发时,你在什么地方?对于春熙路上的情况,你当时是从什么渠道获得的?
李某某:当天下午,我在春熙路附近,看到很多人从一个商场跑出来,我来不及问,跟到人群跑,后来用手机发了条“成都春熙路发生暴乱,我在现场,简直心惊肉跳,毛骨悚然”的消息并配发了三张手机拍照到我的QQ空间,同步到了微博上。
记者:你所发的消息是否进过了核实?怎么核实的?
李某某:没有核实,我不晓得那个商场发生了什么事,以为有人在砍人,就以为有暴乱。
记者:有没有想过这样的不实消息放在网上会引起大家的恐慌?
李某某:没想过。
记者:你什么时候发现和意识到自己在网上发的消息与事实不符?
李某某:官方消息出来后。我想官方都说了,我的假消息人家信不信也就无所谓了,下班回来晚上九、十点删的。
记者:警察是什么时候找到你的,当时你在干什么?
李某某:15日我下班比较早,和朋友去办银行卡。办完卡回来,在春熙路路口被警察带走的。
记者:对于目前面临的法律责任,你现在如何认识?
李某某:我自己做的事情自己承担后果。
记者:你对自己的行为后悔吗?
李某某:现在,特别后悔,感觉事情做错了。
记者:经历了这次事件,有没有什么想对大家说的?
李某某:对于那些看到我发的假消息的人,我想说对不起。因为我个人犯的错,给他们带来害怕、恐慌,担忧家人。在这里面(看守所),心里特别特别难受。希望发微博的朋友们,一定像我引以为戒,没有看到的,不能虚构去发,最好等到官方消息证实了之后再发,一定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