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责,规范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近日,四川煤监局制发了《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范了监督检查范围及时间。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全省12个产煤市(州)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相关处室按明确责任范围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各监察分局负责所监察区域各产煤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按执法计划有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是规范了监督检查内容。地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煤炭行业发展规划,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退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和监管执法,强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督办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等13项内容。
三是规范了需报告的主要问题内容及时间。每季度报告一次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执法力量装备经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文件要求,落实专项整治和重点工作情况,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及复工复产把关,履行监管执法职责以及其他突出问题等6个方面内容。
四是规范了对监督检查问题的处理。对监督检查问题建立清单台账,逐项督促整改销号;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出改进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建议书;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进行重点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促进问题整改;作好工作分析总结,有序推进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