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规划环评引领绿色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为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以下简称新《意见》),明确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时隔11年,规划环评出台新《意见》
其实,这并不是四川首次就规划环评出台相关政策。早在11年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就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
“从十余年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指导全省规划环评工作有效推进并不断完善,取得了积极成效。”四川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说,近年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源头防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本之策,其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也随之颁布修订,规划环评制度逐步建立完善。
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作出了明确指示。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进行了修订。
新《意见》由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3部分组成,共有13条具体政策措施。
新《意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构建“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控机制为支撑,完善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实现四川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明确六项任务,规范规划环评管理,严惩弄虚作假
新《意见》在主要任务部分,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的分类管理、分级审查进行细化完善,就审查程序、主要内容进行规范优化,就审查质效、质量监督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细化分类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以及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的工业、畜牧业、林业等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范审查程序。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完善分级审查。除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规划外,其余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优化产业发展。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影响重大的产业编制相应的产业专项规划,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减少资源消耗、污染排放和生态破坏。
提高审查质效。各级部门要加快对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进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5年以上的产业园区,应主动开展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各类产业园区,应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强化质量监督。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质量低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被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担工业各行业、水利水电、化工园区和城市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严格“三线一单”约束,集中体现四个“强化”
在保障措施部分,新《意见》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系列文件要求,提出加强部门协同、完善会商机制、严格联动管理、强化执行监督、严肃考核问责等管理要求,明确了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的支撑保障。
新《意见》集中体现了四个“强化”。一是强化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指导。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写入新《意见》。同时,结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提出了“加快划定并严守‘三线一单’,充分发挥‘三线一单’的宏观指导作用,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的目标。此外,明确提出了重大经济政策和产业布局,以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规划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二是强化了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要求,并在坚持分类指导、分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对类别、范围和审查层级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三是强化了环评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新《意见》完善了规划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管理、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各类产业园区提出要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特别是新《意见》还结合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更新了省级审查的规划环评文件清单。
四是强化了环评“放管服”改革举措的落地落实。新《意见》加强了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对规划环评的管控,确保项目环评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并对规划环评的编制质量、审查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此外,也对符合规划环评的项目环评提出了适度简化意见。
新《意见》还指出,四川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环保督察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