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记者严曙光)四川19岁男孩因为在网上购买24支仿真枪,一审以走私武器罪被判无期徒刑。日前,福建高院又驳回其上诉,维持无期徒刑判决。这一结果让男孩父母一度哑口无言,“小小年纪,因为一个玩具,就被一棍子打死, 我想不通。”辩护律师称,男孩购买的仿真枪仅为收藏娱乐而非牟利,且未收到货物、未流入社会,希望改判无罪,下一步其将会继续向福建高院申诉。
案发:从台湾网购24支仿真枪
四川男孩刘为明(化名)1996年4月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在父亲刘行忠的眼中,刘为明就是一个从小就喜欢玩具枪的孩子而已,从小就有一个梦想,18岁要去参军。刘行忠说,儿子从小就喜欢玩玩具枪,在他10岁左右,家里开过一段时间的小店铺,因为儿子喜欢,店里还会进一些小孩子玩的玩具枪。“小男孩喜欢玩枪,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啊。”
刘为明性格有些内向,成绩还算不错,但在上到初二时说因为被同学欺负,就辍学不读了。14岁,刘为明就出去打工,在一个电子厂里做工人。2014年8月,刘为明回到老家学驾照。8月31日一早,一个人在家的刘为明,被从千里之外赶来的福建石狮海关缉私分局逮捕,而理由竟是走私武器。
刘行忠说,儿子在网上买仿真枪的事他母亲是知道的。在2013年夏天,儿子在QQ上和一个台湾的卖家咨询过买枪的事,但当时卖家称没有货。隔了一年,2014年7月1日左右,卖家主动联系儿子说有货了,要不要买。“说是买20支以上是批发价,也有儿子的朋友参与拼单,所以一共买了24支,3万块钱。”
刘行忠称,没过多久,台湾的卖家又联系儿子说货送不到了,把3万块钱都退回来了。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一个多月后,儿子竟然因为这事被抓。
判决:情节严重无期徒刑
根据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披露,2013年8月,刘为明通过QQ与台湾卖家“碧海蓝天”商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
起诉书称,2014年7月15日,为逃避海关监管,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凌晨,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石狮海关缉私分局于2014年8月31日将刘为明刑拘。2014年9月29日刘为明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8日,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14年,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接手此案。在一审开庭时,公诉人称刘为明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构成走私武器罪且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周玉忠解释说,此案中刘为明购买的枪支是生存游戏用的BB枪,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在台湾地区只是玩具枪。而刘为明只是为了收藏娱乐,绝对没有走私的故意。在一审开庭后,周玉忠给刘为明做无罪辩护,提交了3万余字的辩护词和300多页的材料,但一审刘为明仍被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
申诉:家属将向福建高院申诉
一审结束次日刘为明提出上诉。日前,福建高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建高院认为,刘为明走私枪支多达20支,属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且无任何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为明无期徒刑,量刑适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驳回上述,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从案发后,刘行忠夫妇就来到泉州打工,边打工边为儿子上诉、申诉。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刘行忠夫妇只在法庭上见过儿子一次,当时儿子戴着黑色的头套,手上戴着手铐。
刘行忠及律师表示,下一步,他们将会向福建高院及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目前这一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昨日福建高院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已经关注到了这一情况,但关于此案的一切情况都在核实中,无法给出进一步的说明。
调查
频繁变换网址 仿真枪依然网上偷卖
记者发现,用“仿真枪”作为关键词或者“汽狗”、“狗粮”等暗语搜索已经找不到仿真枪销售网址。据此前媒体的报道称,因为如今各地警方加大了对涉枪网站的巡查力度,这些网站均已被关闭无法打开。
目前偷卖“仿真枪”者逃避打击方法之一就是频繁变换网址,不大张旗鼓宣扬,并与枪迷单线联系亲自送货上门。一家今年年初还在贩卖仿真枪网站如今已经打不开了,该网站人员通过QQ提供给卖家新网址。
记者询问该网站客服人员,对方表示可以保证交易安全,“整这玩意,只要自己注意保密好了,没什么人来故意搞您什么路子,就绝对出不了什么事。”
这名客服人员表示,如果确定买不走邮寄不走快递,会派“自己人”送货上门,货到付款,以后还可以长期供应配件和耗材。“要的话一般隔天都可以到货的。”
同时,记者在搜索这名客服人员QQ时发现,该QQ号码已经被多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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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认定标准曾经发生变化
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枪支管理法》首次对枪支进行了定义,其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这一标准在2010年12月发生了变化,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这也成为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内存
刑法修正案(九)将取消此类案件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罪名,取消死刑之后这个罪名的最高徒刑就是无期徒刑。根据媒体的报道,刘为明被福建高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他认为这属于“顶格判处”,法官有“照本宣科”的嫌疑,缺乏灵活性。“虽然刑法修正案(九)要到2015年11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为什么不能等到11月1日之后再判处,如果审理期限到了,完全可以提前体现刑法修正案(九)的精神,我个人觉得判重了。”
对于刘为明购买仿真枪的事情,洪道德认为,仿真枪是公安部规定的,这个他不作评价,但福建高院应对外界公布涉案仿真枪支的鉴定情况。仿真枪的概念很宽泛,有的仿真枪可能比真枪都要厉害,因此不能仅仅通过名字来进行判定,“这个需要专业机构来评测,鉴定它的威力、杀伤力,看到底是仿真枪还是真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