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记者严曙光)今天开幕的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的说明。较现行立法程序规定,草案新增“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三章,条文由原来的40条增加为73条。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主导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一是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全省立法工作。
二是加强和改进法规起草机制。规定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三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规定确定立法项目,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邀请代表列席会议;立法调研、听证会、论证会、立法评估等应邀请代表参加。
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创新科学立法措施。引进了专家起草法规草案机制;健全立法各方面资源之间的沟通衔接机制;对单独表决作出细化规定;增加法规前评估、后评估等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
二是拓宽民主立法途径。明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要求;完善立法公开制度;明确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建议制度;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
整合立法资源完善审议机制
根据立法法,参照全国人大和其他兄弟省的规定,草案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审议的基本程序。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但是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即交付表决。
二是明确专门委员会职责。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把好法规案的“进口关”,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积极主动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以更好地了解法规草案论证和调整范围、拟建立的制度以及相关专业性问题等,把握起草的进展和动态,了解各方建议和分歧所在,对法规草案进行可行性、必要性和专业性审查;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第二次、第三次审议法规案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是加强统一审议。规定第二次、第三次审议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征集到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对其适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向常委会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并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专门委员会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完善批准自治条例办理程序
草案新增“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一章,同时删除原有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程序”相关内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程序适用《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由统一审议机构法制委员会作为负责批准法规的审查机构,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二是规定制定机关在法规通过之前应征求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审议时应加强同各专门委员会和制定机关的联系。三是明确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
法规相抵触以及同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处理程序。加强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草案新增“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一章,主要作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省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政府规章报送备案的程序。二是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主体,加强主动审查。三是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规范审查建议处理和公开程序。四是强化备案审查实效,建立与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提出研究意见等形式加强工作层面交流,加大督办工作力度,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文件,对明显违宪违法、有关方面拒不纠正的,依法启动撤销程序,及时作出撤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