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公布,将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规定、流程等进行了完善;强调公安、司法等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不得超出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录用、聘用(任)、调任公务员。
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不得再下设机构
《规定》提出行政机构应当以科学配置职责为基础,在规定限额内综合设置,并根据履职需要适时调整。四川的行政机构包括: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综合办事机构;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其他行政机构。
对于行政机构的名称和规格,《规定》也作出了明确: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委、厅、局、办,为正厅级或者副厅级;副省级市、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委、局、办,副省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副厅级或者正处级,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副省级市市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局、办,副省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正科级或者副科级;(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一般称办、所。
根据《规定》,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则,可以设立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得再下设机构。省、副省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市(州)、副省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为正科级或者副科级;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根据需要可称股、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外独立履行职责的内设机构可称局、办。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其个数一般不得多于上级对应机构的内设机构个数。
不得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聘用(任)、调任公务员
对于大家关注的编制,《规定》也作出了相应要求。《规定》提出本省行政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家核定的总额内提出分配、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定的总额内使用编制。同时,《规定》明确公安、司法等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而对于编制名额,《规定》也作出了具体要求,省、副省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一般不少于5名,市(州)、副省级市市辖区一般不少于3名,县(市、区)一般不少于2名。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核定。
此外,《规定》强调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不得超出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录用、聘用(任)、调任公务员。
擅自设置机构、增加编制不得核拨财政资金
《规定》明确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统一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其他机构不得擅自调整机构编制事项。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以经费划拨、项目审批、考核督查等为条件,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或者内设机构、提高行政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规格、配备或者增加行政编制。
对擅自设置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财政部门不得核拨财政资金,行政机构不得挪用其他资金安排相关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资核定和录用、聘用(任)、调任等相关手续。
《规定》提出,对于擅自设立、变更、撤销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擅自改变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责、规格、名称或者隶属关系,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等行为,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