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
征收:旧城区改建启动房屋征收,须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评估: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址返迁时房屋补偿面积不得小于原居住面积
西部新闻网讯(记者张龙 刘国盛)12月16日,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明年1月1日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部地方新法规最大亮点是,通过规范征收与补偿行为,缓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杜绝行政强拆,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大清介绍,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1年实施以来,我省已启动征收项目986个,涉及134881户,面积1702万平方米,已完成征收项目657个,涉及65931户,征收面积886万平方米。由于缺乏相应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执法无据、权责不清、滥用职权甚至超越行使职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既损害了群众利益,也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出无门”。
为弥补这一法规空白,我省出台了《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今年9月26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管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和制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等配套措施。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监管信息系统,也在紧锣密鼓地建立中。
解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亮点
征收
根据《条例》,征收实行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改建意愿,并将规定首次细化为“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方可启动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程序。”《条例》对坚持无理要求的被征收人,依法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家指出,在我省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同时,旧城区改建应当基于大多数群众的要求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改建项目是否启动、何时启动、如何补偿等应当更多地听取和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取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
评估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十分关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评估确定。《条例》明确指出,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其评估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并对参加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人数,和被选择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获得所选投票比例与方式作出了明确要求,以确保体现多数被征收人的意愿。
补偿
对普遍关注的房屋补偿内容,《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另行结算等。专家指出,《条例》在制定过程中,特别注重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政策的不断完善,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达到和谐拆迁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