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师某林是云南省通海县某食品厂的一名工人,因为年底每天经常加班加点,累得精疲力尽。2016年元旦到来之际,师某林非常渴望老板能放假几天,但是却未能如愿。敢怒不敢言的他看见家中自己曾经服用的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氯氮平”,想起服用后四肢无力的情况,他逐渐兴奋起来,想到了一个自认为绝佳的办法……
2016年1月1日上午,照例来到食堂吃早餐的师某林和工友们打过招呼后,借盛早餐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10余颗“氯氮平”药片用手指碾碎后投放进米线汤内。原来这就是师某林自以为绝佳的“计谋”,他想让工友们集体出现头晕、乏力等“无力工作”的症状,从而逼迫老板放假休息。为不引起他人怀疑,他还故意盛了一碗早餐吃下。不过这可害苦了之后来用餐的工人徐某德、陈某会、普某兰等七人,他们吃过米线后,相继出现头晕、心乱、嗜睡等中毒症状。
值得庆幸的是,在场的工人发现了异常,将中毒的职工及时送医治疗。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早晨职工统一食用的早点残渣中含有“氯氮平”成分,随后,民警在师某林的宿舍中查获两瓶氯氮平片剂,在事实与证据面前,师某林终于道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师某林在20年前,曾因生活压力太大患上精神疾病(为石屏县登记在册的精神疾病患者),当地政府免费向其发放了治疗精神疾病的药品氯氮平。
因为近年师某林的病情一直较为稳定,免费领取的药品也被他积攒下来放在了家中,期间他被某劳务公司派遣到了事发食品厂进行工作,这才有了文中的一幕。不过师某林既然是精神疾病患者,是否应当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刑事责任呢?
通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师某林故意在食物中投放管控类精神药物,致使王某晨等七人食物中毒之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归案后师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虽然师某林系精神病人,但在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保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师某林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