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记者杨斌)针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因无执法权而对此类情况治理手段不足,严重影响收费公路正常运营秩序及我省收费公路招商引资的实际等,省交通运输厅厅务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昨日了解到,《办法》明确将设置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部门,建立超限运输车辆黑名单通报制度,并建议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运用路政巡查设备、公路经营管理者、省联网收费管理机构的监控设施等资源对容易发生偷逃车辆通行费的区域开展控制性、预防性的监督稽查工作。
设置新部门
监督稽查全省车辆通行费
根据《办法》,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工作,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省联网收费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具体工作。
监督稽查职责方面,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设置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部门,配置人员和设备,为做好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工作提供保障。而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人员应当具备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另外,查处故意损坏公路设施的行为也被列为监督稽查的职责。《办法》第八条提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日常路政巡查中,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和收费公路沿线设施的巡查,发现有以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为目的影响收费秩序,以及故意损坏公路设施和收费站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及时告知公路经营管理者。
建立新制度
超限运输车辆将上黑名单
根据《办法》,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运用路政巡查设备、公路经营管理者、省联网收费管理机构的监控设施等资源,对容易发生偷逃车辆通行费的区域开展控制性、预防性的监督稽查工作。
同时,《办法》提到,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工作应当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侦测能力。
《办法》还明确,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车辆通行费监督举报电话,专人受理,对投诉举报及时反馈,并为举报者保密。
另外,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共建联建工作机制和超限运输车辆黑名单通报制度。 定处罚措施
阻碍执行公务交公安处置
监督稽查下列行为
● 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口的;
● 故意堵塞收费道口,扰乱收费秩序的;
● 假冒军车、警车和鲜活农产品车的;
● 采用冲秤、跳秤、撬秤、垫秤、绕秤、复秤或采用其他非法装置等方式,故意减少计费运载质量的;
● 使用与车型不相符的证、卡的;
● 倒卡、换卡,换货,更换牌照的;
● 破坏公路设施,从非法路口出入收费公路的;
● 采用绕行等方式故意减少收费里程的;
● 伪造或变造非现金支付卡和擅自修改车载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信息,将电子标签拆卸更换到其他车辆的;
● 以其他方式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明确处置措施
● 如果公路使用者(即司机)以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为目的破坏公路设施或收费设施的,路政管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如果公路使用者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式阻碍、拒绝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人员先行制止,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