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相关规定,《通知》明确,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已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全额返还。从2017年5月1日起,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再将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安全生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要件。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通知》要求,返还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当为相关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通知》要求,各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清理统计企业风险抵押金缴存情况,并通知各企业进行清退,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企业风险抵押金清退工作。企业可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退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经审核后,由安全监管部门发出《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划款通知书》,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到代理银行办理连本带息足额返还风险抵押金退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