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记者杨阳)5月22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巡视员、总经济师闫政达受贿案依法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闫政达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涉案所有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政达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闫政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并当庭认罪。闫政达的亲属委托2名辩护律师出庭为其作了辩护。
红河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间,闫政达利用担任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巡视员、总经济师、云南曲陆高速公路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桂某等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631177元、美元1.5万元,为桂某等12人在承包工程、融资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另查明,闫政达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并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在侦查阶段,闫政达检举揭发他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在案件审理期间,闫政达的亲属代其预交罚没款人民币10万元。
红河州中院审理认为,闫政达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闫政达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其亲属协助退缴全部赃款。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闫政达当庭表示对判决无异议,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