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按照“四个全面”的要求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一)清醒认识我省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当前,我省的发展站在新起点,全面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为云南确定的新坐标、新定位、新使命,推动实现云南跨越式发展,尤其需要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遵规守纪、崇廉尚实、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我省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新的形势,全省近年来正风反腐力度和成果前所未有,反映出的问题和教训刻骨铭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严管党治党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要尽快肃清白恩培等腐败案件的影响,切实解决干部队伍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高悬利剑惩治腐败,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不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
(二)立足全局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履职能力。纪检监察机关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党的政治任务来开展,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紧密联系云南省情实际、发展实际、党员干部队伍实际,深入探索实践新形势下科学有效推进正风反腐的特点规律。要统筹处理好改革发展与从严治党的关系,既严明纪律、端正风气,又鼓励改革、支持发展,使正风反腐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的建设全局同频共振、同步推进;要统筹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突出惩治腐败重点,继续坚持拔烂树、治病树、扶歪树,切实做到从实际出发看待干部、把握政策、处理问题;要统筹处理好集中突破与建立长效的关系,在不断释放执纪必严强烈信号的同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要统筹处理好监督与执纪的关系,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把大量的工作放在抓早抓小、严肃纪律上,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要统筹处理好廉政与勤政的关系,着力整治庸懒散混、为官不为,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二、 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落实
(三)围绕影响改革发展的纪律作风问题加强监督。强化政治纪律执行,在深化“三转”、不参与业务主管部门日常工作运行的前提下,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紧扣干部纪律作风,跟进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突出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聚集和监管薄弱的领域,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重大决策实施、重要项目落地、重大资金运作、重点工作落实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加大对以下行为的问责和查处力度:(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搞变通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2)“三重一大”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决策,违规干预插手微观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3)脱离实际盲目决策、虚报浮夸,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损失的;(4)在项目审批、资金划拨、监管验收等环节吃拿卡要、人为设障、阻碍拖延、弄虚作假的;(5)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整改的问题,不及时认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甚至社会矛盾的;(6)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的;(7)失职渎职造成工程建设质量低劣或重大安全事故的;(8)项目实施中以权谋私、利益输送、贪污受贿的;(9)违规违纪选人用人,封官许愿、跑风漏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的。
(四)督促有关部门治理不作为乱作为。坚持“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定位,结合“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抓典型、抓问责,督促各级各部门从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入手,使每个岗位都职责和分工清晰、每项工作都程序和目标清晰、每项奖惩都认定和执行清晰,促使干部勤奋敬业、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以下问题的处理力度:(1)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不按党委、政府要求落实,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造成严重后果的;(2)对重点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及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因履职不到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贻误工作推进的;(3)对服务对象“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或“门好进、脸好看、事不好办”,被投诉查实的;(4)上班时间不请示报告无故脱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5)对管辖范围内的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分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监管缺失的。
(五)营造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对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督促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研判、妥善处置,属于能力不足的,加强培训和实践锻炼、总结提高;属于担当精神缺乏的,明确责任、加强督查、促其整改;属于不作为的,严肃批评教育,认真执纪问责。对干部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客观公正、审慎对待,努力把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区分开来、与有法不依区分开来,把为推进改革的无意过失和以权谋私区分开来。对党员干部受到诬告或不实举报的,要在相应范围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将情况通报上级主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
三、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水平
(六)推进监督执纪常态化。在严肃查处重大腐败案件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同时,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把大量的工作放在严肃纪律、抓早抓小上,用足用好用活经常性的监督执纪措施,通过明察暗访、重点检查、随机调研、约谈函询、通报曝光以及问责、组织处理、纪律审查等手段,督促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发现违纪就要及时处理,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降级的予以降级,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案件。有重点地列席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进行集体谈话和个别提醒。增强责任制考核针对性,强化民主测评和考核结果的运用。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述廉述职工作。加强与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和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力量的沟通协调,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
(七)进一步强化巡视监督。继续突出“四个着力”,聚焦发现和推动解决问题,强化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在提高常规巡视效率的同时,加大专项巡视力度,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党风政风、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等,针对一个人、一件事、一个下属单位、一个项目、一笔专项经费,机动灵活、方法多样地进行巡视了解、反馈、督促整改。州市、县(市、区)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可以借鉴专项巡视的办法,探索对联系对口部门单位开展专项巡查。
(八)健全纪检监察室全面履职的工作机制。各级纪委要主动探索试点,不断理顺关系,增强监督执纪问责实效。要巩固深化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调整成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室职能作用,全面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在承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所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承包”,围绕重点部位和突出问题,加强对执行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风建设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加大责任落实和追究力度。督促各级党委(党组)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扛稳、抓牢、做实,严明纪律,改进作风,加强教育管理监督。坚持“一案双查”,对影响改革发展的纪律作风问题,既要追究直接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各级纪委要坚守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责任担当,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对纪检监察干部不想监督、不敢监督,得过且过、碌碌无为,要及时采取组织措施,坚决撤换和调整;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采取监督执纪问责措施,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频发,影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要坚决问责;对发现的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