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要求:将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项目监管信息等9类信息作为重点公开的对象和内容。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住房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社会事业,以及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等领域非涉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意见》强调,在重大建设项目公开程序上,应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要求,凡属省直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属于省以下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公开批准和实施信息。各地各部门对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应及时推送至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由平台管理部门对推送的信息和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集中统一分类展示,实现信息共享。
云南省对公开实效也有明确规定,具体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合理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