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巩固扩大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成果,不断将医改工作向纵深推进,结合云南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将深化医改作为推进健康云南建设的强大动力,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遵循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根本路径,着力在建立强有力的医改领导体制、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巩固完善基本医保制度、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改善群众就医体验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努力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二、主要举措
(一)建立强有力的医改领导体制,为深化医改提供组织保障
1.加强对医改工作的领导。省医改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各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工作的领导,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1位主要领导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切实落实对医改工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
(二)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提高医疗服务供给效率
2.实施县级医院提质达标工程。从2017年起,每个县要重点建设1所县级中心医院。到2017年年底有20所,2018年、2019年年底各新增40所县级中心医院达到国家《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要求;到2020年年底,力争90%的县级中心医院达到要求。
3.加快破除以药补医机制。2017年9月底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持续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逐步增加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不高于80%,各级财政补偿不低于10%,医院通过降低运行成本自行消化不高于10%进行补偿。授权由各州(市)统一制定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改革完善政府对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政策及经常性补助方式。鼓励各地区按照规划核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总量和床位总数、床位使用率、公益性绩效目标考核结果等核定安排经常性补助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全面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规划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公共卫生服务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责任。妥善处理公立医院债务,对符合规划要求,经审计按照国家政策认定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
4.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制定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要求,分类指导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形成有利于分级诊疗的梯次价格体系。
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路径,统筹考虑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政策,精准测算调价水平,合理调整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康复和中医特色服务类等医疗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并加强与财政补偿、基本医保支付政策以及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监管措施的衔接,做到同步出台,同步实施,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基本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其中,对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自主定价项目,由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5.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年度增长幅度稳定在合理水平。各地区要合理确定和量化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并落实到医疗机构,重点控制三级医院医疗费用和各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次均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加强医院内部控费制度建设,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缩短平均住院日。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健全医改监测机制,定期对各地区医药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