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斌,男,1963年3月生,文山县人,曾任文山州麻栗坡县副县长、代理县长、县长,文山州发改委主任、文山州能源局局长、文山州州长助理、文山州水务局局长等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已退休。2014年7月5日,马斌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办理,同日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交由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屏边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报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马斌的受贿事实,1999年至2012年期间,马斌利用担任文山州麻栗坡县副县长、县钨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麻栗坡县代理县长、县长等职务便利,接受麻栗坡县某有限公司董事长伍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参与麻栗坡县钨矿改制和麻栗坡县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采矿许可证过程中提供帮助,并以他人名义违规在麻栗坡县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入股。在2002年3月马斌已退股的情况下,伍某某为感谢马斌的帮助,于2008年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先后5次通过银行转账送给马斌人民币共计428万元。 法院还审理查明马斌在麻栗坡钨矿采矿权转让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3亿多元的犯罪事实。此外,案发后,司法机关扣押了马斌的受贿款人民币20.86万元,马斌对其余受贿款人民币407.14万元拒不退缴。 马斌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辩称,麻栗坡县钨矿改制是在县委、政府领导下进行的,其行为未构成滥用职权罪。马斌同时还辩称,其所收受伍某某所送款项系其入股分红所得,不构成受贿罪。马斌的辩护人亦护认为马斌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在国企改制办理矿山采矿许可证过程中,明知国有的麻栗坡县钨矿矿山未参与改制,相关改制企业也未缴纳国有采矿权价款的情况下,通过指使麻栗坡县矿管部门相关人员办理,并积极向省、州矿管部门打招呼、协调关系等手段,使麻栗坡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取得麻栗坡县钨矿采矿权,后该公司又将采矿权非法转让给了某公司,接受伍某某的请托并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致使国家财产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结合马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法院同时判决:司法机关扣押的马斌受贿款人民币20.8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马斌未退缴受贿款人民币407.14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马斌当庭表示对判决不服,将上诉。 此前,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林耘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局长耿弘、文山州国土局原局长何知平进行审理。他们被指控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罪,在文山任(过)职,或与文山某矿产资源转让有关。 此外,还依法公开审理大理州委原常委、大理市委原书记褚中志涉嫌受贿案。褚中志曾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助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