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12月20日电(缪超)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近期该院审结一涉长江上游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污染企业被判支付环境替代修复费用10万元、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污染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20万元,上述合计30万元须支付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资料图:长江。瞿宏伦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下称“泽昌钛业”)是一家从事钛白粉生产、销售企业。2011年泽昌钛业违规修建渣库,堆存约14万吨含硫酸钙污泥和硫酸亚铁废渣。2017年,渣库水泥截洪沟出现破损,导致因雨水淋溶产生的酸性废渣渗滤液外泄。约有33848立方米的酸性渗滤液外泄至昆明市曹溪哨老鼠田箐沟、龙纳河后汇入螳螂川,螳螂川系长江上游支流。
法院认为,泽昌钛业违规修建渣库、违规堆存硫酸亚铁废渣、未妥善处置酸性渗滤液,导致其外泄河道,造成水生态环境污染,降低了地区原有水生态系统所提供的供给服务功能、支持服务功能和良好生态环境存在价值,依法应承担环境侵权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泽昌钛业支付环境替代修复费用10万元、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污染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20万元。此外,被告还需支付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律师费及其它合理费用合计5万元,并对废渣堆补种植被进行有效养护。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杨越介绍,在审理非法采矿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鉴于被破坏的矿产资源无法修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创“异地补植”模式来达到生态环境总量平衡。
在该案中,虽然受污染的局部水域已恢复基线水质,但法院并未就此免除被告的环境修复责任,而是要求其承担具有惩罚性质的替代修复费用以及赔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服务功能损失。
因此,由被告泽昌钛业负担合计30万元的生态修复费用和环境服务损失费用,须全部支付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杨越说,“自2011年,我院与昆明市多个单位共同建成了五个‘环境公益诉讼林’,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环境资源案件侵权人向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的赔偿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