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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路政人员逆行执法引事故案开庭 急避险还是有意拦截成焦点

www.xibuxinwen.com.cn(2012-03-2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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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新闻网消息:(记者 叶子 冰峰 )两名路政人员逆行上路执法,执法车在快车道二次逆行拦住一辆大货车后,一辆小型客车追尾上来,造成3死5伤的严重后果。3月20日,两名路政执法人员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该案在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开庭。公诉人称,该案反映出当前一些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执法者的法制意识淡薄。

案情回顾:路政车逆行执法“闯祸”

被告马某和叶某都是“80后”,出事前在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高管局)南宁路政执法支队南环大队工作。马某是路政员,叶某是副大队长。马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1年5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良庆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叶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2011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去年5月3日晚,叶某作为带班领导,带领马某等执法人员在南环高速公路玉洞收费站开展治超执法工作。得知距玉洞收费站入口匝道600米处的应急车道上停放4辆大货车后,两人驾驶执法车上高速路。因嫌绕行太远,马某便在叶某的默许下,驾车沿应急车道逆行至第一辆货车前停下。

车辆停下后,叶某下车对停靠车辆进行检查,马某则将车开出应急车道沿行车道继续向前逆行。此时,停在前面3辆车后面的第4辆大货车的司机张某看到有车逆行过来,以为是交警查车,害怕被处罚,便驾驶桂B牌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驶至行车道欲离开。见状,马某驾驶路政执法车与该大货车对向行驶,大货车变更至超车道,马某也驾车变更至超车道,最终将大货车迫停在超车道内。

此时,恰有一辆桂A牌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处,追尾碰撞桂B牌号重型半挂车车尾右侧,车辆失控后又与停靠在应急车道内一大货车相碰刮。造成桂A牌号小客车严重毁损,3人当场死亡,包括一名4个月大的婴儿在内的其他5人受伤。

后经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十二大队认定,马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拦截行驶的车辆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公诉人意见:两人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最初,良庆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捕马某,但为何最终却以滥用职权罪来对两人提起公诉?当天出庭的公诉人称,从主体方面来看,被告人马某、叶某虽不是国家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但两人均系南宁路政执法支队南环大队路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代表国家行使路政执法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其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从客观方面来看,马某、叶某在案发当晚共同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3死5伤及车辆毁损的严重后果,造成国家和个人经济损失100多万元。另外,两人逆行进入高速公路开展的执法活动,超越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赋予的职权,违反了法律规定。

公诉人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不得有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行为”,但两人违反了该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治超工作只能固定在治超点及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进行流动检测、检查,两人也违反了该管理办法对执法地点的设定要求。

由于两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检察机关认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建议法院应当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内进行量刑。

教育意义:执法者更应遵守法律

在长达5个多小时的庭审即将结束时,检查机关公诉人总结了该起案件背后的一些思想根源。

公诉人卢春晓表示,也许有人无法理解被告人马某、叶某的行为,但认真审视庭审查明的事实,就不难发现他们的思想根源。

首先,特权思想严重。两人明知道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都不允许他们在高速公路上逆行执法,但自恃有权而有恃无恐。

其次,为经济利益所驱动的利己心理,即为了小团体利益而胆大妄为,违法操作。如被告人马某曾供称,单位对治超规定有罚款任务,并分解下达到个人,且与年底奖金挂钩。因此,即使明知违法,为了经济利益,仍然为之。

最后,侥幸心理作祟。马、叶两人虽已意识到逆行违法,但又心存逆行距离短,已开启了警灯、双闪灯、大灯等警示设备,顺行车辆应该会避让的侥幸心理,从而导致了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

庭上交锋

两被告马某和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太大异议。公诉人员当庭播放事发现场的模拟动画,两人也表示没有意见。但提到事发经过及各自的责任,两个人的说法耐人寻味。庭上,公诉机关就被告的责任界定,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激辩。

交锋一:一人错还是两人错?

马某称,事发当晚10时许接到过往司机反映高速路匝道上停有大货车后,副大队长叶某决定上高速路查车,他开车载叶某从玉洞收费站驶入环城高速后,发现大货车停在他们身后。于是他便掉转车头沿紧急停车带逆行驶向大货车,叶某没有反对。开到大货车前面停车后,叶某下车查车,他按规定留在车上观察执法情况。由于叶某是沿行车道边缘查车,他逆向停车在紧急停车道,看不到叶某的情况。为了配合叶某执法,他仍然逆行把车驶入行车道,准备开到几辆大货车的后面再掉头,不料发生了事故。

这个“配合执法”的说法遭到了叶某的坚决反对,叶称那是马某自己的决定,他并不知情。根据执法惯例,他们通常是一个人下车执法,驾驶员则留在车上观察情况,不准熄火,不准下车。当时,他走到第一辆大货车旁边拍驾驶室车门,无人应答,然后继续来到第二辆大货车前检查。正当他要求司机出示证件时,忽听巨响,事故发生了。叶某认为,如果马某看不到他,可以把车往后倒,扩大视线范围。逆行开入行车道是十分危险的行为,他若知道是不会允许的。

在辩论阶段,叶某的辩护人把马某的逆行分作两个阶段。他称,马某上高速路后第一次掉头逆行时,叶某明知违法却没有制止,这是不对的,但这次逆行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叶某开始查车后,马某第二次逆行驶入行车道,却是他自己的决定,由此造成的事故后果跟叶某没有关系,叶某不该为此承担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叶某和马某两人的执法行为从一开始就有明确的分工配合,是一个整体,而马某也表示是在配合叶某执法,因此对于事故后果,两人都应该被追究滥用职权的责任。

交锋二:急避险还是有意拦截?

交警部门在2011年5月11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路政执法人员马某在高速路上逆向拦截行驶的车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马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大货车司机张某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在20日上午的法庭上,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滥用职权罪没有表示异议,但他对事发原因给出了不同的说法。马称,他把车驶入超车道,并不是为了逼停大货车,而是为了腾出一条车道给对向来车通行。

马某的辩护人也一再强调,马某当时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他在主观上并无逆行执法的故意,只是客观上引起了交通事故。

对此辩解,公诉人出示事发当时几辆大货车司机的证言。司机均称,第4辆大货车开动后,马某驾驶的执法车直接逆行上前,并随着大货车变道,直至将大货车逼停。事故发生后,执法车想倒车逃跑,第4辆大货车的司机张某跑上前将其拦停,第二辆大货车司机杨某也上前协助,并拔下执法车钥匙防止其再开动。

公诉人认为,几辆大货车停在路边并不足以造成事故,而第4辆大货车顺向启动离开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如果马某是为了避险,他应该倒车回到紧急停车带,而不是向前与大货车对向行驶。

交锋三:排除危险还是制造隐患?

法庭上,公诉人询问两名被告人,他们是否有在高速路上逆行执法的权力?他们明确回答说没有。又问,是否知道在高速路上逆行是违法的?两人均回答知道。既然如此,他们为何明知故犯呢?

被告人叶某在回答法庭提问时,称当时他们接到反映后从玉洞收费站进入环城高速,发现大货车在他们后方,而往前是安吉方向,如果到前方出口再掉头,就要绕行约30公里。为了尽快到达目的地,马某没有询问他就掉头逆行了,而他也没有制止。叶某称,他们当时之所以急着赶过去,是为了尽量排除高速路上的安全隐患。

公诉人反问,是高速路上逆行更危险,还是大货车停靠在紧急停车带上更危险?叶某承认“大意了,当时有侥幸心理”,“确实给高速路带来了安全隐患”。

部门表态

3月20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将路政人员马某、叶某公诉至良庆区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管局的领导旁听了当天的一审。

记者从该局获悉,他们在事后查明,4辆当事大型载重货车中,有3辆车的车货总重超过55吨,属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事故发生后,该局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伤员、疏导交通,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预先垫付了丧葬费、抚养费、误工费等费用90万元。

开庭前,自治区高管局副局长张斯悦向记者介绍了情况。他表示,作为该案中负有法律责任的路政巡查人员,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伤痛。事发后,该局迅速开展教育整顿和安全生产排查,要求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理性、平和、文明、规范,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坚决杜绝滥作为和越权执法行为。

记者还看到了该局于2011年9月制定并印发的《广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化工作手册》。手册中规定,在路政巡查时,路政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严禁“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采访手记

“我对事故中的死者及家属深表歉意,希望法庭念在我家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从轻处罚,让我早日回归社会,回报社会。”当日庭审结束后,马某和叶某作出了“不谋而合”的最后陈述,而那3条逝去的生命,却再也回不来了。

不提经济利益,也不说特权思想,我们愿意相信他们上路执法是为了排除隐患的良好初衷。然而,他们采取了自己明知的违法方式去执法,最终不管是否有意,已经让无辜者付出了血的代价。诚如他们自己所承认的,本是去排除隐患的,结果却带来了隐患。

法庭上,叶某的辩护人提醒大家注意,叶某曾在2010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说明他一贯表现良好。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的优秀员工更应该是依法执法的典范。但是,我们却失望地听到,他们说自己大意了,侥幸地以为不会出事。到底是什么样的习惯造成了这样的侥幸心理?我们不愿揣测。

正人先正己,执法须依法。手握执法权的人们,请让依法执法成为你们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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