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消息 (余风 海浪 中新网 记者 吕子豪)针对媒体关注的“保定高龄产妇诉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对其早产婴儿护理不利,致该婴儿5小时后死亡案,经法院审理获赔后,在到医院去领婴儿尸体时,却被医院停尸房人员告知要收11万多元的停尸费。同时,在未告知当事人情况下,该婴儿尸体已被火化”一事,河北大学附属医院20日以书面形式向中新网记者发来回应,公布调查情况,承认在监管制度落实上欠缺,并表示将在整改的同时“积极与家属沟通,采取适当程序达成谅解”。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称,经调查了解,在当事人家属到医院领取婴儿尸体时,当时医院太平间负责人不在场。一位不了解收费标准的“无关人员”在谈话间随口说出“一天200块钱”的话。经查,死婴尸体从2010年10月8日至2011年9月12日在该院停尸房存放,340天共计8160个小时。自该院太平间实现社会化管理后,医院始终要求太平间收费严格依据保定市物价局、保定市财政局、保定市民政局文件(保价行费字(2003)第26号文件)规定标准“正常尸体冷藏停尸费为2元/小时/具”收取停尸费用。依此计算,应收取停尸费16320元。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据此声明:太平间“无关人员”的说法不代表院方立场。院方认为,该院太平间虽然承包给社会人员,但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保定市有关标准收取费用。此外,该家属并未实际缴纳停尸费用,不存在“天价停尸费”的事实。
针对“死婴提前火化”问题,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称,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解;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具体到此次事件,该男婴死亡后,由于病情变化及死亡原因不明,院方当即提出需尸检进行明确,事发当晚与家属做了交待和解释,但家属不同意尸解。
患者家属于2010年12月2日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至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此时距婴儿死亡近两个月,已失去尸解意义。因此,不存在“为了避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尸体进行检验,从而承担更大风险的责任,提前将尸体火化”的情况。事发近一年后,即2011年9月12日,太平间承包人将死婴尸体在望都县殡葬管理所进行火化处理。
针对在死婴尸体已被火化情况下,医院太平间人员以“20多斤死婴搪塞”的质疑,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解释,经调查核实,当时接待家属的并非太平间工作人员,而是其亲属,是在其不了解情况下的指认错误。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承认,在对婴儿尸体处理中,太平间负责人仅是简单对照了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工作的通知》(民事函【1993】64号)文件中“特殊情况的遗体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的规定,但并未上报医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而是擅自将遗体进行火化,违反了医院《太平间管理办法》管理程序。在此过程中,太平间存在着尸体管理程序漏洞,医院在监管制度落实上欠缺、不到位。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向公众承诺,该院将采取严格措施完善太平间管理制度,责令太平间承包人进行整改。同时,积极与家属沟通,采取适当程序达成谅解,妥善解决该问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