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内蒙古乌兰察布银监分局公开的一份处罚信息表显示,因为存在贷款风险分类不真实的情况,当地一家农村信用社和一家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均被处警告处罚,各罚款5万元。
此次受罚的两家金融机构分别为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察右前旗农村商业银行。
天眼查信息显示,因为金融合同纠纷,商都县农村信用社曾至少与他人发生14起法律诉讼,察右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至少发生30起。
多份判决书显示,因为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两家金融机构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或以物抵债。
此次当地银监局公开的处罚信息表显示,因为存在贷款风险分类不真实的情况,两家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英龙、张新均被处警告处罚,并各罚款5万元。
据悉,贷款风险分类是保证银行稳健经营的措施之一。
在1998年之前,我国实行的贷款分类方法基本上是沿袭财政部1988年《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类,其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由于不适用迅速更新的国内金融环境,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试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划分为五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在2007年银监会印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中,次级、可疑、损失合称为不良贷款,指的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问题或无力还款。
此外,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也应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