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前沿 真实 引领 公益 网站热线:13259888867 总编信箱:xibuxinwen@qq.com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西部资讯 > 宁夏资讯 > 正文

宁夏: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最高可罚3万

www.xibuxinwen.com(2011-08-10)来源:
复制链接关键词:
       西部新闻网消息: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规定,供电企业若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户供电,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供电企业若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供电企业有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不按照规定的电能质量供电;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为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非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据宁夏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该条例的颁布对于规范宁夏供电、用电行为,保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都将发挥重要作用。(责任编辑:扬子)

编辑:admin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西部新闻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处理。西部新闻网所转载的内容,其版权均由原作者和资料提供方所拥有。
推荐热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