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消息:银川10月12日电(记者 宁伟)宁夏回族自治区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规定,强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摊派款物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登记。
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其他情形之一的,也将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登记:未取得募捐标志,擅自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的;违法提取管理费或者使用慈善款物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以慈善名义牟取私利,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擅自泄露捐赠人、被救助人个人信息或者隐私,造成侵权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条例还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捐赠款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编辑: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