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因此本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签署的协议不
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情况简述
本公司按照建设世界一流天然纤维纺织企业的战略目标,正在兴建亚麻等天然纤维制品产业基地,产品届时将采用进口原料并定位为满足国际市场中高端客户群体对麻类制品的多层次需求。2013年11月26日,公司与比利时让斯·文纳斯特(N.V.JIS VANNESTE)公司就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二、框架协议对方介绍
让斯·文纳斯特(N.V.JIS VANNESTE)公司位于比利时历史悠久的世界亚麻交易中心-科特赖克,是具有百年历史的国际性亚麻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掌握独有的纤维纺织技术,致力于将亚麻纤维、纯天然亚麻纱以及亚麻织物与其他纤维结合,创造出有机化、现代化的亚麻纺织技术和产品。
让斯·文纳斯特(N.V.JIS VANNESTE)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框架协议中,甲方指本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比利时让斯 文纳斯特(N.V.JIS VANNESTE)公司。主要条款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并发展彼此间的战略合作关系,通过加强业务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双方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达到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目的。
2、甲方把乙方作为产品代理和原料采购的优先选择对象并尽力提供一些方便的做法和条件。
3、乙方须定期向甲方提供欧洲亚麻加工的工艺、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资料,并根据甲方需要组织欧洲专家到甲方进行技术交流。
4、乙方须定期向甲方提供亚麻原料及其制品的市场行情、流行趋势及参考价格。
5、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合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应是甲乙双方今后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甲乙双方签订其他合同的基础。业务上的合作需在此基础上签订具体的合同或协议。
7、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加强业务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双方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达到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目的,对公司开拓新产品有着积极的战略意义。
五、风险提示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在今后的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持续披露该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