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泓泽”)于日前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阿民保字第6号)、《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阿民保字第6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3司冻06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泓泽与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善农商行”)于2012年11月28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司部)保字[2012]第0293号),为阿拉善盟曙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实业”)在阿拉善农商行申请的3500万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曙光实业未如期偿付本金及利息,阿拉善农商行要求上海泓泽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责任。2013年11月28日,阿拉善农商行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海泓泽持有的公司价值人民币4000万元的股票予以保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做出裁定(《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阿民保字第6号)):冻结上海泓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00万元的股票(股票代码600146)。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阿民保字第6号)于2013年12月2日将上海泓泽持有的本公司17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证券代码600146)及孳息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13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日。本次股份冻结后,上海泓泽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为1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占上海泓泽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鉴于公司目前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将进一步核查上述事项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公司将积极敦促上海泓泽妥善处理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