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愿为出发点,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成为该《意见》的首要要求。学校必须与自愿参加午托的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学生午托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意见》要求,校内午托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午托服务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午托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县城及以下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向学生收取除伙食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学校收取的午托伙食费和午托服务费要进行专账管理,按月公示收支。
坚持服务性原则也是《意见》的重点内容。学校只能为参加午托的学生提供午餐或午休服务,为学生安排相应的休息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学校不得在此期间组织任何学科的课堂教学和集体补课。
针对家长关心的午餐营养、住宿安全等问题,《意见》规定,学生的午餐由学校食堂统一配餐,学校必须严格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登记、集体用餐卫生管理、饭菜留样和记录等制度,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提供的学生午餐,应进行合理的营养搭配,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对于暂时无法设立学生食堂或者供餐能力不足的学校,可由具有资质的餐饮服务企业配餐。住宿方面,每20至30名学生,安排1名午托管理人员;要按照男女学生相对独立的原则安排住宿,尽量做到一人一床;床铺之间要留有60厘米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上铺设有防护栏,原则上只安装双层架床。(责任编辑:扬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