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衡阳市民文先生近日在某汽车4S店看中了一台汽车,与店内销售经理的沟通后,签订了《购买意向书》。按意向书约定,文先生当天付了一万元意向金。汽车在原价的基础上优惠1万6千元,15天后提车。一周后,文先生出差回来后悔了,发现该汽车长沙4S店的优惠达到2万,比自己现在的价格要多出4千元,于是向衡阳4S店要求退回意向金,遭到拒绝。
文先生认为,交易没成,意向金应该退。但衡阳4S店不同意,认为意向书对意向金的用途及处理方法作出明确约定:议价成功后,意向金转为购车定金,如购买方违约不买或不依约履行,则意向金由出售方没收。
【解析】:
意向金不是定金也非订金,严格地说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只是买方购买商品的意愿表示。在意向金没有转为订金之前,购买人随时可以要回意向金。就如你委托你的朋友出差给你买当地特产,在他没有购买之前,你随时可以要求你朋友取消购买,把你给的钱返还给你。
本案中,文先生与衡阳4S店签定的《购买意向书》并支付了意向金,其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意向金的处理也不同于定金,定金如果是买方违约,不能要求退回;如果是卖方违约的话,那买方就能要求其双倍返还。同时意向金不是法律术语,只是生活中一些“追新族”所催生的概念,它的产生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出现纠纷也完全按照约定处理。即在上述案例中,文先生不买车,4S店拒绝返还意向金也并非违法。(文/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