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军出生于1965年,前半生基本是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中度过,对家庭、社会造成的影响基本都是负面的,2013年因吸毒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强制戒毒二年。至2015年,已到知天命年纪的王军才豁然开朗,加之儿子已到适婚年龄,可自己仍然没有正常的经济收入来源,决心痛改前非,计划建设大棚、种植观赏用花。但苦于自己没有什么存款,无启动资金,向时任村主任的被告人王明借取集体款。王明得知王军的计划后,认为王军弃恶向善值得鼓励,且自己身为村干部,有责任帮助其脱困,即两次自村集体账户中将部分村民暂存的高速公路征迁补偿款取出共66000元,借给王军作为启动资金。还自驾带王军前往湖南等地考察市场、帮助购买花种。将近半年后,延安市安塞区纪检委巡查时发现线索,初查后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王军才得知借集体款的行为属违法犯罪,将所有欠款还给了王明。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在担任村主任期间,与被告人王军共谋将村集体的土地征用款66000元借给王军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立案后,能够主动将挪用款归还集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接到此判决后后悔不已,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在哪,不再上诉。
法官寄语:被告人王军能够痛改前非,多少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都为时不晚,都值得被救赎,被告人王明作为村主任帮助其脱困的想法亦无可厚非,且值得赞扬。但是用一种新的违法行为帮助曾经违法的人改邪归正却完全错误,而且是错上加错。也从侧面反映出农村财务管理混乱、村干部观念淡漠。鉴于王明确实处于善意,故此次给王明及其他基层干部做出警告,以道德目的逾越法律的红线,终将换来制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